苏州发布5起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典型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近阶段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太仓市周某、冯某涉嫌哄抬猪肉价格案

年4月10日,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时,发现某农贸市场的两个摊位(经营者周某、冯某)以均价每克50元对外销售猪肉。经查,两名当事人在猪肉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猪肉售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对两名当事人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二

昆山市玉山镇韦某涉嫌哄抬小青菜价格案

年4月9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山镇某市场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蔬菜经营摊位(经营者韦某)销售的小青菜标价为每克14元,该价格明显高于苏州市部分农贸市场的零售均价(每克6.44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三

昆山市周庄镇某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案

年4月8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周庄镇某超市将包菜、薄皮椒等蔬菜标示“特价”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特价”的依据,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发现当事人销售蔬菜时实际并未开展价格优惠促销。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案例四

昆山市开发区某超市涉嫌价格欺诈案

年4月1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新蒜苔时,价格标签上显示“原价每克16.98元,现价每克9.98元”。经查,当事人对该商品开展促销时的真实原价应当是每克12.98元,而并非每克16.98元,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昆山市高新区某超市涉嫌哄抬蔬菜价格案

年4月1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涉案超市在进价不变的情况下,借机对日常销售的小米椒、新蒜苔两类蔬菜大幅抬高售价。小米椒标价每克58.98元、新蒜苔标价每克25.98元,远超自身前期同类商品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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